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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在雷锋故乡被骗上亿 四年多无结果

来源:法制建设网 2025-11-13 18:32

盼彻查司法腐败及保护伞

    近期,年逾古稀的75岁老人于有利通过网络媒体反映其在“雷锋精神的故乡”辽宁省抚顺市遭遇上亿元巨额连环诈骗,向抚顺市公安局报案已四年多,公安局已刑事立案三年多,抚顺市公安局、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等相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及其领导互相推诿,不作为,严重超期办案,对犯罪嫌疑人一直未采取拘留逮捕措施,也不去查封冻结扣押赃款赃物,被骗资金连一分钱都未追回,涉嫌办案不力、有罪不查、重罪轻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诸多问题,甚至不排除其中有包庇纵容、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及司法保护伞的问题。

    于有利因案件长期拖延,身心疲惫,加上犯罪分子一直逍遥法外,气郁愤怒,因此患上焦虑症和抑郁症,需长期治疗,于有利在病床上希望通过媒体的报道,能够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纪委监委、辽宁省政法委、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抚顺市纪委监委、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抚顺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的重视,能从讲政治、讲法治的高度妥善处理好此事,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查处,并予以纠正,替他讨还一个公道,于有利愿意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属实的,愿意负法律责任,与他人无关。

于有利提供的事实与理由:

    我是于有利,今年75岁,浙江宁波人,一直从事经商和投资。因为儿子战友的关系,与抚顺市马新红(犯罪嫌疑人)结识,她劝我在抚顺市当地投资,我想这里毕竟是“雷锋精神的故乡”,心里还是有些安全感的,却不料遭遇对方巨额连环诈骗,使我遭受上亿元的损失。2021年8月我向抚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经侦支队初查后却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我再向抚顺市公安局复议也是维持不予立案,2021年10月我向辽宁省公安厅提起复核,同时向新闻媒体反映了情况,他们也帮我先后向辽宁省政法委、抚顺市委宣传部、抚顺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做了投诉和呼吁,才引起了各方重视。辽宁省公安厅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复核期限,2021年11月辽宁省公安厅复核后撤销抚顺市公安局原先维持不予立案的行政复议决定,随后抚顺市公安局撤销原不予立案行政决定,但直到时任抚顺市公安局局长(现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雒荣广批示后,才于2022年6月对马新红涉嫌合同诈骗重新立案,抚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专门成立专案组查办此案,并曾让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阅卷近一年,但直到2024年4月才对马新红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024年6月抚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新抚区公安局名义将此案移送新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辽宁省公安厅组织队伍对此案进行评查,并提供了意见。

    2024年12月,在案件处于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许多证据根本不能公开,而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竟然召开听证会,结束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理由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新红不起诉,案件终结。但随后给侦查机关出具继续侦查提纲,抚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也称案件没有结束,仍要继续侦查,并重新组织人员成立新的专案组。



    在我遭遇的这个连环诈骗事实中,马新红冒充业内人士,编造一系列谎言,骗取我信任后,以双方共同出资进行石墨电极合作加工的名义,骗取我方出资4800万元(该她出资的部分,她一分钱也没出资),并将我资金控制在她手里,随后她仅将2000余万资金投入加工,其余近3000多万元资金被她个人挪用侵占。数月后她谎称“已盈利2000万元"。,然后以这个行业前景好,咱们的投资下月就翻番回本了、有南方人要花2亿高价抢购等说法诱骗我收购她与敖井德(抚顺人,马新红同伙)等人成立的抚顺市隆瑞碳素有限公司,将该公司60%股权以8500万元价格卖绐我们。

    事后我才终于发现这是一个连环骗局。马新红所声称的已赚了2000万元、下月翻番回本、南方人抢购等这些说法根本是子虚乌有,而且我出资4800万元加工形成的产品也被她与敖井德全部转移、变卖、侵吞(仅余100余万元货物被我方扣留),让我4800万元投资基本上血本无归;至于让我方收购的隆瑞碳素公司更是一场笑话。

    抚顺市隆瑞炉料厂(隆瑞厂)为王某个人独资企业,在2018年马新红、敖井德等人与王某签署合作投资协议,参与建厂,2018年10月抚顺国土部门以隆瑞厂非法占地为由,下达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地并恢复原状(即拆除)、没收地上建筑物、罚款。如此行政处罚,该厂主要资产将全部被没收,一无所有。同时环保部门、林业部门也正在对该厂进行处罚。


    在此情况下,马新红、敖景德等人密谋后,采取改头换面、移花接木、偷梁换柱手法,在2018年11月8日将隆瑞厂进行了工商注销,在一天后以相同地址向工商申请注册一个同名公司抚顺市隆瑞炉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抚顺市隆瑞碳素有限公司,下称隆瑞公司),这个新注册的隆瑞公司与原先隆瑞厂二者的注册名称几乎一样(只不过一个叫厂,一个叫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一样(敖井德的外甥关鹏为此特意伪造了一个假房产证去注册),经营范围也一样。这样他们就可以指鹿为马,冒名顶替,谎称这个新成立的隆瑞公司就是原先的隆瑞厂更名, 所以各项政府审批手续都是齐全的;而实际上隆瑞公司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都是冒充或者嫁接的,全是隆瑞公司冒充顶替隆瑞厂,甚至在2021年,英瑞环境公司只能向隆瑞公司出具隆瑞厂竣工环境验收表,而此时隆瑞厂已工商注销二年多了,后来英瑞公司人跟我们说:当初申请环境手续的是隆瑞厂,现在竣工环境验收还得是隆瑞厂,不能写成隆瑞公司,不敢混淆,怕有责任。

    在2018年6月-12月期间,我与家人及呼市、青岛等朋友多次到厂考察时,反复看的都是这一个厂子,却不知道考察的隆瑞厂不但资产被没收,厂子还注销了,她们又将隆瑞公司冒充顶替隆瑞厂对我进行诈骗。

    她们把这个要被政府拆除、没收的隆瑞厂资产改头换面后,包装成新公司隆瑞公司的资产(实际上从工商注册材料、相关法律法规、财务记账上看,两者资产毫无关系,并且隆瑞厂的资产已经被政府行政处罚没收,并被抚顺当地国有资产局接收),并声称隆瑞公司政府各项批文手续齐全(实际上除了营业执照外,没有任何政府批文手续),将新成立的隆瑞公司吹嘘和包装成一个前景光明的企业,从而以巨额溢价将这个刚成立的一个多月、股东几乎没有出资(才出资190万元)的空壳公司估值1.4亿人民币,马新红和敖井德等人将其中60%股权以8500万元价格卖给我方,诈骗我方。我为此被骗去了5000万元(我直接汇给敖井德2980万元,加上马新红从我汇给她的委托加工资金中付给敖井德的),他们还一直在向我追讨所谓的股权转让尾款3500万元,并以此名义,将我出资4800万元加工形成的产品变卖、侵吞了。

    此外我十年前借给她的500万元,也被她用这个隆瑞公司10%股权抵顶了债务,也是一钱不值。

另外,现在通过事后有关部门的侦查、调查、询问,我们才知道:

1.马新红、敖井德都声称有南方人要花2亿隆瑞厂,侦查询问时,却连南方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都没有。

2.告诉我们隆瑞厂建厂花了五、六千万。审计评估后才知道,真实投资却只有六百余万,建厂的材料和设备全是劣质品,现在厂房都塌了。

2.马新红声称替我们从敖井德处代买30%股权。真实合同为1,200万元,俩人却伪造成6,900万元合同,用来诈骗我们。

3.敖井德在没有收款的前提下,为马新红出具了2020万元收条,这就是马新红告诉我所谓的赚了2,000万,以进一步诱骗我方买厂。


    也就是说这么一个明显的连环巨额诈骗案件,抚顺市当地公安机关一开始却轻描谈写,不予立案,对我方举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抚顺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要么置之不理,要么拿明显不符合法律常识的理由来搪塞我。在辽宁省公安厅纠正以后,抚顺市公安局隔了半年才重新立案,虽然是市公安局长骆局长签字才立的案,并且成立了专案组,但办案节奏还是拖拖拉拉,并且涉案金额这么高、案情重大复杂的巨额诈骗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竟然从抚顺市公安局下放到新抚区公安局,将案件故意降级处理。侦查一段时间后,私下将案卷送新抚区检察院提前介入长达近一年,在各种拖延后,于2023年4月才正式进入侦查阶段,但在有明确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迟迟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也未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等追赃措施,拖延两年才对犯罪嫌疑人马新红监视居住,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相互串供、转移赃物。

    在抚顺市公安局以新抚区公安局名义,移送新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在第二次退回补侦时,我们向抚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强烈要求,这是最后一次补侦,应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措施,经侦支队负责人说时间还来得及,还会有一次退补的,检察院已经告诉我们公安这只是第一次退补,并且当着我们面让办案人员给检察院承办人员李鑫去电话,李鑫亲口说是第一次退补。

    我们当时就疑惑,这办案的刑事诉讼程序就跟儿戏一样,第二次退补张口就变成第一次退补,这些人也太不把刑法当回事儿了,刑事诉讼法的严肃性何在?

    果然,检察院电话里是一退,实际还是二退,之后检察院迅速决定要召开听证会,在侦查机关公安局未派人出席,我方作为被害人拒绝出席并坚决抗议的情况下,检察院在仅有犯罪嫌疑人及律师情况出席下,将案情和证据向所谓的听证员(当地群众)进行阐述和听证,并出具听证意见,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对本案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我方在极其悲愤的情况下,认为这个案子就可以看出当地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司法保护伞,根本没有申冤的机会,也不用走形式在当地检察院进行申诉,而是直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厅对新抚区检察院承办人员及相关领导进行了申诉控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材料后,转发辽宁省检察机关处理。

    此案不予起诉后,公安机关并没有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及进一步的复核,公安机关分管领导说案件还继续查,不用重新立案。又重新第3次成立了专案组,将原先专案组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漏失的材料补齐,重新组织了事实和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构成犯罪。据说:材料已经很充实了,犯罪嫌疑人什么都不说,零口供都可以定罪了。

    我们认为这案子总算是出头了,终于等到今年8月,公安机关将两箱子证据等案件材料提交检察院,其中有大量的新证据,完全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符合重新起诉的要求。但检察院听完公安机关汇报以后,对新提供的大量新证据置之不理,仍然围绕原先不予起诉时的证据和事实,让进行侦查和说明。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用公安机关的话说:检察院不让动人),甚至新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漏罪,也不能单独侦查。公安机关补充材料后,再与检方沟通,检方相关人员又相互推脱、置之不理。案件搁置一直到至今。

    以上便是整个事情经过和案件办理情况,在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除以上已提到的问题,还发现抚顺市当地政法部门和其他行政单位相关人员有一系列的问题:

1.公安局移送检察院的正式笔录上,将被害人和被举报嫌疑人的身份混淆,俩人除了姓名不一样,年龄、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竟然都一模一样。办案质量之低下,可见一斑。

2.公安局移送检察院的证据材料连我们被骗时签的股权转让合同都未放进去,这还是什么股权转让被骗的合同诈骗案啊?

3.检察院经办人员将刑事诉讼视同儿戏,随意混淆一次退补、二次退补,不但对公安这样说,据说在检察院检委会汇报上也这样。

4.并且这么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在没有结案前,竟然召开所谓的听证会,并且是在办案单位和被害人都不出席的情况下,光犯罪嫌疑人与所谓听证员出席,里面的证据和线索到底泄露多少?为以后的侦查创造多少困难?

这种不负责任的听证会,到底谁审批的?谁应该承担责任?据说召开听证会批准手续也有问题。

5.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及主管领导,连起码的经济法常识都不具备,将两家完全独立、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的法人单位(隆瑞厂与隆瑞公司)竞然视为一回事,认为我们买了隆瑞公司,就等于买了隆瑞厂,不认为我们被骗。退一万步讲,就算我们买了隆瑞公司,就等于买了隆瑞厂 ,那隆瑞厂也注销死亡,批文手续作废。而资产被政府行政处罚没收了,国有资产局也发文收归国有了。检察院这样做,是硬要把国有资产强塞到我们手上,这不是知法犯法吗?检察院这些人员究竟是法盲还是胡作非为?

    怪不得检察院还要求把隆瑞厂的环评手续评估一下市场价值,评估专业人士说:这就不是法律上的独立财产,不可能评估,也从来没有评估过。

6.抚顺县自然资源局(国土局)没收隆瑞厂建筑的行政处罚,形同儿戏,几年不执行,给犯罪分子诈骗创造条件。

7.抚顺县国有资产局接收没收隆瑞厂的资产,只是公文旅行,压根不履行管理、保护国有资产职责,现在厂房都塌了,却无人过问。

8.抚顺县市场监管局下属分局在公安机关调取隆瑞厂注销材料时,竟然以人员外出为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干扰办案。我们深度怀疑当时是违规注销,所以无法提供。这里面是不是有渎职或者腐败因素。

9.根据原抚顺市环保局局长金某在纪检监察审查的交代,证明隆瑞厂两次环保手续是马新红行贿受贿违规取得的环保审批,抚顺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有没有责任?

    从以上这些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所作所为来看,都涉嫌失职、渎职,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连同前面提到的诸多问题,我们除了会向媒体公开外,还将随后分别向辽宁省纪委监委、辽宁省政法委、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一并反映,并将实名举报,直到本案水落石出。

     我方了解到马新红2021年初受抚顺市纪委监委留置审查一段时间,是马新红收取某落马官员的628万元钱财,同时,还涉及行贿。

马新红又私自挪用、侵占隆瑞公司150万元左右资金,用于个人购车,涉嫌职务侵占罪。

马新红在2019年时还以合作加工石墨电极的方式诈骗他人300万财物,对方已报案,也未处理。

马新红以上这些都涉嫌犯罪,而却没有被追究。

    我去找公安局了解案情迸展时,现场就有马新红找的公安内部人员打电话给办案人,询问案情细节,当时公安局领导也在。

    敖井德不但与马新红共同侵吞变卖我方4800万元资金的货物,他还是当初隆瑞厂及隆瑞公司两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我方股权款也是直接汇给敖井德,显然敖井德是涉嫌诈骗的核心人员,但办案单位仅找敖井德询问几次,便再无下文。听说敖井德亲戚以前曾是给抚顺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开车的,现在还在公安队伍,敖井德另一亲戚就是抚顺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又借调纪委),光在当地政法队伍就有好几个亲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认为马新红和敖井德在抚顺市都有各种人脉关系, 这么多犯罪事实却拒不立案,在省厅干预下又重新立案后,却拖拉办案,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既不动人,也不追赃,显示有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所以,我对案件在抚顺市继续办理实在没有信心,甚至准备再向辽宁省公安厅提起申请,申请此案由省厅指定异地公安机关办理。

时至今日,我对案件一直有以下疑问:

一、既然是专案组办案,应该是领导重视,配置精兵强将。办案节奏应该紧锣密鼓,雷厉风行。为什么办案期限长达4年多?到现在案子仍在拖拉,其中有没有故意及人为因素?中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到底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二、在案情明确,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公安局为什么不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犯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任其逍遥法外?如果因此导致的证据流失、灭失,串供,嫌疑人潜逃等后果谁来承担责任?

为什么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追赃措施?任由犯罪分子挥霍转移财产,导致我方财产持续损失,谁来承担责任?

公安局在以上办案过程中的错误作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为什么不履行法律监督,并进行纠正?

三、新抚区人民检察院现在重新审查案件时,还是让原先的办案人员来进行处理。从回避的角度来讲,根本不应该这样安排。

这些人员在之前办案过程存在那么多问题,继续让他们参与案件审查,从维护他们利益的角度来讲,他们也会千方百计阻挠案件的重新定性。否则推翻了原先不起诉的决定,是不是要错案追究?这些办案人员是不是要被追责?

新抚区检察院这种安排,现在导致案件重重阻碍,新抚区检察院相关领导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

四、为什么当地政法队伍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些政法人员是失职渎职,有些甚至肆无忌惮,徇私枉法,这是不是存在人为干预甚至有保护伞及司法腐败因素?该不该追究?该不该彻查?

五、为什么抚顺县自然资源局(国土局)行政处罚,却迟迟没有执行?导致诈骗的发生,成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的帮凶。是不是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算不算失职渎职?是不是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六、为什么抚顺县国有资产局接收隆瑞厂的资产,却无人过问,现在厂房都塌了,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算不算渎职?

七、这些办案单位、办案人员有没有站在维护辽宁省、抚顺市当地良好的营商环境、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异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去办案?这里面是不是有失职渎职行为?以上这些问题是不是显示抚顺市当地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虽然现在案件号称还在处理中,但是我深深感觉“投资不过山海关”还是有其客观道理的,事实这么明显的巨额诈骗事实,金额又如此巨大,发生“在雷锋精神的故乡”抚顺市,报案后却被认定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重新立案后,严重拖拉,报案四年了,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我们也感到是个巨大的嘲讽,对抚顺市乃至辽宁省的营商环境产生巨大的疑问和失望。我都因此患上焦虑症和抑郁症,长期在解放军总医院第三医疗中心治疗。

    据报道,2023年3月27日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有以下讲话:优化营商环境是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必须下好的先手棋,是打好新时代"辽沈战役"必须拿下的关键战。破坏我们营商环境的人,就是破坏我们辽宁的振兴发展,就是破坏我们辽宁的未来,就是破坏我们辽宁人民的幸福生活。所以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要零容忍,不客气,该调整的调整,该撤职的撤职,该开除的开除。

 这是代表辽宁省向破坏辽宁营商环境的"宣战",又给予了我们信心。
 我在此将上述情况进行反映和举报,同时会继续向各大媒体进行呼吁,以解决我的上述疑惑和困扰。

    我希望能借助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上述犯罪事实及政法弊病予以揭露,以严惩犯罪行为,保护外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辽宁省及抚顺市当地的营商环境。希望能从讲政治、讲法治的高度妥善处理好此事,特此予以投诉和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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